应当说,在整个民事诉讼的过程中,律师作为代理人在代理过程中是发挥了很大作用的,特别在证据制度方面,但由于理论界专门论及律师在这一方面如何开展工作,如何发挥作用,起到什么作用的文章不多,且散乱,从而在实际工作中,造成很多人对律师作用的模糊认识存在误解,出力不少,没讨到好。当事人意识不到,法官认识不到。从一定程度上讲,这也影响到律师在民事诉讼领域的发展。基于此,笔者认为,非常有必要将律师在民事诉讼中作为代理人,在证据制度中能起到什么作用、如何发挥作用的问题予以系统阐述,以弥补该方面的不足。
一、证据的意义及与律师的关系
在诉讼过程中,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,也是诉讼制度中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,因为在一切诉讼活动中,都是围绕着证据的提供、收集和审查判断展开,这些活动,是证据的运用过程。实践证明,光有证据规定,而无证据适用规则,也不能称制度完善。对当事人而言,证据至关重要,是否掌握着充分的证据,能否得当运用证据,常常直接决定着其诉讼的胜负结果;对法官而言,判案需要以“事实为根据”,而诉讼中“以事实为根据”,说到底,就是以证据为根据,这里所谓的事实,实质上就是要求能够用证据证明的事实。以事实为根据,是我国诉讼法律的基要原则,无论法官、律师、当事人都必须遵守。证据也是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;对律师而言,证据问题是律师参与诉讼活动的核心,也是律师的基本功。律师作用发挥的好坏,也需要证据,需要运用证据,运用证据的目的在于帮助当事人实现诉讼目的最大化,帮助法官审查判断证据。确保诉讼公正目的实现。
二、证据制度对律师作用发挥的影响问题
在我国现行的三大诉讼法律体系中,证据规则有很大差异。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属于相当于原告的公诉机关,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属于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,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按《民事诉讼法》第64条的规定,属于当事人。同时,民事证据还讲究优势、高度盖然。但在实践过程中,长期以来,由于传统文化的影响及我国民事诉讼法架构设计方面的原因。民事诉讼过程中,在证据规则问题上,一直实行当事人提供证据和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相结合的原则,即所谓的“当事人主义”与“法官取权主义”相结合,法官职权主义往往又是主流。然而在实践中,已经证明这种方式的不足和缺陷。由于法官取权主义的方式占了上风,人民法院更偏重于自已调查取证,且程度很大很深。曾出现过诸如“当事人动动嘴,法官跑断腿”不正常现象。还由于法官既主动调查取证,又负责认证、裁判,从而发生了很多费力不讨好的现象。再加上我国法官队伍整体素质良莠不齐的现状,不可避免地搀杂进很多主观的东西,使当事人对法官不信任,导致案件上诉率、申诉率大幅上升,主动干了不少不该干的事,影响了诉讼效率和公正。问题的严重性,直接影响到法官的形象,已使社会产生司法信任危机。同时,这种制度,从某种意义上讲,也限制了律师的作用,当事人认为找不找律师一个样。别说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律师,主动收集证据的积极不高,就是利益悠关的当事人,也不会高。更由于证据制度中无举证不能应承担什么不利后果的相关规定,导致当事人举证意识差,风险意识差。在这种情况下,如果裁判结果不利,他就会迁怨于法官。而举证适用证据这些工作本应是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律师的主要工作。律师的作用本来也是通过这方面工作来显现。在这种制度下,作用难以发挥。当然,这种状况是与我国诉讼法律体系中不重视证据立法,对证据重要性的认识差有关。[page]
可喜的是,随着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进一步深化,司法实务界广大有识之士,认识到证据立法,特别是证据规则的重要性,呼声不断。最高人民法院审势度时,顺应时代发展和客观形势需要,制定出《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》(下称《证据规定》)。从而在民事诉讼领域将证据及适用规则这一核心问题确立下来,结束了民事诉讼缺乏可供遵循的具体的可操作证据规则的历史。从另一意义方面讲,由于它从根本上改变了证明责任的理念,强化了当事人举证责任,明确了举证不能将要承担不利后果。不但使法官运用证据有章可循,也为律师事业的发展带来了良好的机遇,使律师作为民事诉讼代理人,在代理过程中的作用更加明显,积极性更加高涨。当然,从立法角度考虑这一规定似有越权之嫌,作为行使司法裁判权的法院,制订这样本应由立法者考虑的规则,存在很多不合适,因为这一规定此后的完善中,律师也应发挥作用,推动证据立法方面也有很大作为。但总的来说,是一大进步。
三、律师作用发挥的优势条件
从该《证据规定》中不难看出,这一规定实际上设定了今后民事诉讼过程中运用证据的规则。即在民事诉讼过程中,奉行所谓的“当事人主义”,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,举证是当事人的责任,“谁主张谁举证”。弱化法官取权主义,即法官只能有条件地根据当事人正当理由或特殊情况下,才调查调证。强调了当事人举证不能和法官调查也不能的不利后果由当事人承担、诉讼风险不转嫁的理念。举证、质证是当事人自己的事,法官只是被动地审查判断、中立的裁决。同时,还明确了证据责任分配原则、优势主义、推定等证据运用规则。客观地讲,在目前,乃至今后相当的时期内,绝大多数的当事人,就是一般代理人,也根本没有这种能力。律师则完全可以做到。
无可否认的是,律师作为专业法律工作者,第一,具备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,懂得法律程序,诉讼知识,证据规则,懂得如何阅卷,如何分析、判断、如何取证、举证、质证,了解法官认证规则,懂得代理技巧;第二,具备丰富的办案经验,特别是面对复杂、疑难的案件,对于法律的适用和证据的运用,能够从容应对,又是站在所委托一方,为了实现已方当事人的最大利益;第三,律师有专门的执业机构——律师事务所,律师们对复杂案件的集体讨论、研究,可以使案件结果得到保证,避免失误;第四,律师有严格的职业道德的和执业纪律,执业权利受法律保护,代理过程中能够坚持正义。这些优势,对当事人来讲,非常实际,权益维护也最有力。[page]
再就是,律师能够保障法庭诉讼活动的高效、正常运行。实践证明,绝大多数当事人一生有可能只进行一次诉讼活动,法律意识不强,尤其缺乏诉讼证据知识,他不知道什么是可用证据,什么是举证,如何质证,有何不利后果,缺乏举证积极性、系统性和风险意识,更不知道证据运用规则。法官所处的中心地位,又不能过多地解释,这样必然影响庭审效果。当然,现在很多法院为方便当事人,设置了某此方便条件,比如发放举证须知之类。但令人难以想象的是,仅凭着法院发给的几张证据须知、目录、清单,便可将诉讼过程中的规则弄明白?更何况,这些东西只能在提起诉讼后才能得到,而这时,案已立上,发现不行再更正或者撤回,都费力费钱。自己的诉求,需要哪些证据支持,所提交证据是否有利都难以做到。假设说遇到好心法官能够适当指点,如果出现不利后果问题,法官是说不清的,而事实上,有些疑难案件法官由于知识面的不全面也难免疏漏、说不全,特别是有些法院实行立审分立,难免出错。而这些诉讼过程中的不足,律师却可以做到完全避免。同时,由于律师所处的地位是代表当事人,对当事人来讲,具有信任感,了解问题追求全面和实行利害分析说明。再就是,对法官而言,由于法官与律师之间的职业特性,在这一问题上,也容易沟通,律师能够按法律的要求、规定,及时全面地配合法庭,调动当事人的举证积极性,收集、整理证据,从而保证法庭正常诉讼活动,保证法官的全面正确审查判断。此外还可适时做和解工作,减少诉累。
四、律师在诉讼各阶段证据工作中的具体作用
除上述几点外,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在整个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,尤其是在有关证据运用操作方面,作用非常显著、具体。
首先是在准备阶段。在当事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,律师可以帮助当事人就已发生的争议理顺确定好法律关系,并为此调查、收集、准备相关证据。在这时,还可考虑特殊情况下的诉前证据保全和证据保全,并及时写出符合要求的申请,以便使有利证据固定待用。同时,将有关证据规则事项,特别是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告知当事人,调动其举证积极性,选择处理解决方案,趋利避害。
其次在立案阶段。帮助当事人将已备好的诉状,连同编制好的证据清单及相关证据提交受诉法院,使立案活动顺利完成,减少驳回的可能。如果遇有需要财产保全的情形,可一并提出申请,由于立案顺利,财产保全措施相应及时,从而保证胜诉后利益的实现。在这阶段,作为被告代理人的律师接到诉状后,即可帮助当事人分析诉状,阅卷查看对方提交的证据,以便应对。这时的几项工作:一是如果经分析认为原告诉求并无不当,证据充足,已方提不出有利证据,无法做到推翻诉求,则可建议当事人寻求庭外和解方式解决,以便不陷入太被动的局面;二是如果认为对方诉求中的证据不足、存在纰漏或与事实相悖,则应帮助当事人有针对性地组织、收集证据,写好答辩状,在举证期限内及时提交证据,以争取主动;三是如有需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,或需鉴定,或需勘验,或需延长举证期限等事项,及时写出并递交符合要求的申请;四是如果有反诉请求,则应围绕反诉请求,准备证据,及时提交;五是还可帮助当事人,针对原告的诉求,向法官说明证明责任的分配方式,即应由谁举证问题,以便法官全面考虑。[page]
在这阶段,还可帮助的对象是第三人,其作用基本与被告部分相同。
第三,证据交换阶段。因为《证据规定》将庭前证据交换作为一项新制度确立下来,这一过程意义重大,但是大多当事人根本不具备相应知识,律师作用明显。在这一过程中,对自己有利有害的证据能够看到,因而哪些有利、哪些有害、哪些能用、哪些不能用、已方证据是否充分、证明责任分配是否合理、提交证据是否符合证据规则,都应尽可能弄明白。特别是还存在认可证据范围、伪证识别、对证人鉴定人的发问等项直接涉及认定的内容,针对这些律师可帮助当事人做好这项工作,认真分析,做到知已知彼,以便为下一步创造有力条件,或变更诉求,或撤诉,或认可诉求寻求和解,以减少讼累,减轻损失,力争谋求主动。经过证据交换,然后帮助当事人将分歧大的重点、重要证据记录,以便质证阶段有针对性地运用。同时,还可帮助当事人就证据交换过程中出现的不符合规则的问题,即交换证据是否对等、过程是否完整、是否需再次交换、是否需申请新的证据、是否需要新鉴定、勘验、是否有新证人需通知、是否申请法官调取、举证责任分配是否合理等事项,及时向法庭反映提出,以保证法庭的诉讼活动正常进行。
第四,质证阶段。质证过程中,应当是律师作用发挥的关键阶段,质证也属诉讼阶段中至关重要的阶段,也是法官审查判断证据的关键阶段,当事人的所有证据都要在这一阶段检验,如果没有律师,当事人是很难将自己的观点完整表达的,诉讼目的也难保证。律师在这阶段的主要工作是帮助当事人,紧紧围绕对证据的合法性、真实性、关联性开展开质、辩、验、判。逐一识别、判断。就证据来源形成是否合法、与诉求的关系、有否完全质证、是否可用推定等发表综合意见。并将质证过程结果预测告知当事人,以便当事人及时权衡利弊,做出正确决定。同时,对帮助法官正确、客观、全面地判断是非,查明案件事实起到推动作用。
第五,法庭辩论阶段。法庭辩论阶段,是当事人各方对抗最激烈的阶段,也是对法官判断影响最大的阶段,更是律师能力考验最大和作用发挥最能体现的阶段。在这一阶段中,律师可以帮助当事人就法律的适用、证据运用,紧紧围绕当事人所追求的目的,作有理有利的阅述。重点在有争议的分歧问题上,为已方当事人的证据是否能够充分地支持自己的观点,该项理由是否正当,对方当事人的证据在本案中的效力等问题,综合有力证据,反驳对方观点,发表综合性意见,支持已方观点,为法官审查判断证据提供帮助,以达到已方预期目的。经过辩论、质证,帮助法官兼听则明,全面了解保证其内心确信。[page]
第六,在上诉(申诉)阶段。律师在这一阶段的作用除对法律适用是否错误分析外,主要是帮助当事人就原审判决适用证据,认定事实是否符合证据规则进行分析判断,是否有新证据提供,从而决定是否上(申)诉。决定上(申)诉后,选择上诉要点。上诉期间,紧紧围绕上诉请求,及时质证、举证、提交新的证据、指出原审判决错误和不当。提出已方合理有据的主张,帮助二(再)审法官进一步客观、全面、公正地做出判断,达到预期目的。
综上所述,在证据所确立的一系列证据规则,对律师作用,展示律师诉讼代理专业的机会,今后的实际过程中,律师在民事诉讼领域的作用将会越来越重要,这必将对促进证据规则的进一步完善,诉讼的高效率进行,确保诉讼为已方目的实现起到很好的作用。建立现代诉讼证据制度必须充分注重发挥律师的作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