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据我国的环境保护法规定,如果行为人在实际情形当中确实具备了,环境民事责任构成的所有要件,但是属于以下这几种情况的,应该对行为人免于承担民事责任。
(一)因为一些自然的原因,行为人由于这种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了环境最终受到侵害,并且在这个过程当中,行为人确实也是采取了一定的措施,对环境进行了最大力度的保护,但只环境最终仍然受到了侵害,这种情况下,行为人不需要负环境民事责任。
(二)因为个人的原因导致环境受到损害,那么作为用人单位,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,这里的单位指的是排污的单位。
(三)通过第二种情况,如果是因为第三者的原因,导致环境受到损害,那么作为第三者会来承担环境民事责任,负责排污的单位不需要承担责任。
环境民事责任,其表现形式与民法典当中,规定的民事责任的形式是一样的,这些都可以用于环境民事责任当中。在所有的表现形式单重,赔偿损失是应用比较多的一种形式。这种赔偿损失,包括间接的损失和直接的损失。其赔偿的范围,包括对人身方面的赔偿也包括财产方面的赔偿。其它的表现形式还有停止侵害、恢复原状等等。最主要的就是赔偿损失以及排除危害,这两种表现形式。排除危害这种表现形式,既包括对已经发生的损害,进行危害的排出,也包括对还没有产生的危害进行排除。从顺序上面来看,这种排除危害应该是要排在赔偿损失的前面。排除是前提,赔偿是后续,这样就比较容易理解了,以上就是关于环境民事责任的法律知识了。